(2016)豫0104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希涛申请郑州福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涛,郑州福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496号申请人刘希涛,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福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霞。王长福,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希涛与被执行人郑州福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08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福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长福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