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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术平与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术平,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术平,工人。委托代理人杨长洪,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荣,务农。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号。负责人王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社全,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社全,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术平与上诉人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被上诉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李述平、刘泽荣、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8元分别按各自预交的数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