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文彬与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厚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彬,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厚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708号原告:郑文彬。委托代理人:周黎明、程学满,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桥222号一幢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勇。被告:杭州市三墩镇厚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桥社区。负责人:金松良。本院审理原告郑文彬诉被告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厚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3元,由郑文彬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