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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雁欢与曾燕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燕,黄雁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燕,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现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雁欢,女,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曾燕因与被上诉人黄雁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曾燕承认黄雁欢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曾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雁欢支付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曾燕负担。一审判决后,曾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给予一定的时间偿还剩余的全部债务。事实和理由如下:被上诉人黄雁欢在原审中因为退还中介劳动费的问题起诉上诉人曾燕,上诉人曾燕也是受到案外人的诈骗。而且,现诈骗事宜已经在澳门警司、珠海派出所立案侦查。上诉人曾燕对还款事实、金额没有异议,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以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被上诉人黄雁欢答辩称,上诉人未能成功办理入职手续,承诺偿还款项,虽然上诉人称其经济困难,处境令人同情,但是被上诉人经济也紧张,且造成家庭生活困扰。直到今日,上诉人曾燕还是没有兑现承诺,缺乏诚信,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欠款事实和金额皆无异议,仅上诉要求延期偿还,但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诉求延期还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也不愿意给予宽限时间,对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