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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庆成与郭家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成,郭家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04民初18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曾庆成。被告郭家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成与郭家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