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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6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刘燕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刘燕峰,方洪珍,建德市兴达车业有限公司,戴东林,张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630-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站路40号。诉讼代表人吴剑宁,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燕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燕峰。被执行人方洪珍。被执行人建德市兴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戴东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东林。被执行人张英梅。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房地产、附属设施、存货及机器设备。竞买人建德市严东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房地产、附属设施、存货及机器设备【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梅字第0022**号、杭房权证建字第127107**号、12710718号、12710719号、1271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3)第466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建德市严东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建德市严东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建德市严东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