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辖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宓某与密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宓某,密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宓某。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某。上诉人宓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722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在原审的法定答辩期限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然裁定被上诉人异议成立,显然程序违法。2、本案涉及本案双方母亲董秀芹(已故)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分配及其生前所花医药费等的分担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受理版本案后,于2016年3月2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上诉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3日签收;2016年3月25日,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十五天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被上诉人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审不应再予审查,因此,原审法院就该异议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