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邵红侠与张汉东、XX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红侠,张汉东,XX侠,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95号原告:邵红侠,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张汉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XX侠,女,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蒙城县鸿业名居14#楼7号,机构代码G1034162200039930C,注册号341622000060723。缺席。法定代表人:李奇,公司经理。原告邵红侠诉被告张汉东、XX侠、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红侠诉称:被告张汉东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46万元,被告张汉东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由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中担保,双方约定:月息2%,还款期限2015年10月5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借给被告的钱,是原告向亲朋好友多方拼凑的,由于被告不能及时还款,导致原告家里每天上门讨债的滑破门,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极大困难,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汉东、XX侠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四十六万元(4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利率按约定月息2%计息。2、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张汉东、XX侠、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嫌疑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嫌疑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红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