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芹,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芹。被执行人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宽民初字第1427号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宽民初字第1427号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 光审 判 员 杨 春 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