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胥长银与孙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长银,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胥长银,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全,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胥长银诉被执行人孙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胥长银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4202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16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