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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16号申请人:张耀国。委托代理人: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吕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磊,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耀国与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张耀国与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张耀国保险理赔款30172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