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张永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张永久,焦红英,张俊臣,柏金香,张英贵,杨永贤,孙占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5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刘清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明。被告张永久。被告焦红英。被告张俊臣。被告柏金香。被告张英贵。被告杨永贤。被告孙占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张永久、焦红英、张俊臣、柏金香、张英贵、杨永贤、孙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濮原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久、焦红英、张俊臣、柏金香、张英贵、杨永贤、孙占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称,2013年3月12日,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四人组成农户贷款联保小组与我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在原告处各借款50,000.00元,约定正常年利率为10.2%,超期年利率15.3%,于2014年3月11日还款,并由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互负连带担保责任。此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孙占有偿还了自身所欠的借款本息,被告张永久只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未给付,张英贵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00元,余款本息未给付,张俊臣只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利息未给付。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英贵、杨永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362.30元,本息合计35,362.30元;要求被告张俊臣、柏金香立即偿还借款至2016年4月26日的相应利息4619.80元;要求被告张永久、焦红英立即偿还借款至2016年4月26日的相应利息11,252.04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4月26日);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以农行会计操作系统为准,诉讼终结一并清偿,并由被告张英贵、张永久、张俊臣、孙占有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负担。被告张永久、焦红英、张俊臣、柏金香、张英贵、杨永贤、孙占有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五份。用以证明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证据二,贷款农户诚实守信公约。用以证明被告保证贷款为自己所用,不提供任何虚假信息的事实;证据三,七被告的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用以证明贷款人的真实身份的事实;证据四,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证据五,中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因被告张永久、焦红英、张俊臣、柏金香、张英贵、杨永贤、孙占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关于原告举证一至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张永久与焦红英系夫妻关系。张俊臣与柏金香系夫妻关系。张英贵与杨永贤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0日,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申请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于2013年3月12日向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分别发放贷款本金50,000.00元,均约定正常年利率为10.2%,超期年利率为15.3%,于2014年3月11日还款,并由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互负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出具了记帐凭证。此款到期后,孙占有偿还了自身所欠的借款本息,被告张永久只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未给付,张英贵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00元,余款本息未给付,张俊臣只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利息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永久与焦红英系夫妻关系,张英贵与世永贤系夫妻关系,张俊臣与柏金香系夫妻关系。贷款系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故应由张永久、焦红英、张英贵、杨永贤、张俊臣、柏金香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张永久、张英贵、张俊臣、孙占有应按所签订的联保合同的约定对欠款承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由被告张永久、焦红英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利息11,252.04元;由被告张英贵、杨永贤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362.30元,本息合计35,362.30元;由被告张俊臣、柏金香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利息461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张永久、焦红英、张英贵、杨永贤、张俊臣、柏金香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按超期年利率15.3%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三、由被告张永久、张俊臣、张英贵、孙占有对上述的一、二项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张永久、焦红英负担119元,由被告张英贵、杨永贤负担373元,由被告张俊臣、柏金香负担48元;并由被告孙占有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