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晶,王建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620号原告:刘春晶,女,1987年03月0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胡力吐乡炭窑村。被告:王建朋,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东升乡永德村。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晶诉被告王建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