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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晶,王建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620号原告:刘春晶,女,1987年03月0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胡力吐乡炭窑村。被告:王建朋,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东升乡永德村。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晶诉被告王建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