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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朝君与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君,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君,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江源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张朝君与被执行人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向我院书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御澜湾”楼盘的房号为×栋×室、×栋×室、×栋×室房屋三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洪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