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窦广田,XXX,张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54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洁,该支行员工。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小令公村。法定代表人:窦广田,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屯村西。法定代表人:张瑞芳,该公司经理。被告:窦广田。被告:XXX。被告:张建军。本院在��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恒冠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窦广田、XXX、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