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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277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2月19日。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20日。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五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经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骂,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经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要求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人民陪审员  周海松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