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浩与成都沐纯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芸阳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成都沐纯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芸阳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王浩。被告:成都沐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锦北路138号4层。法定代表人:罗兴俊。被告:广州芸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西街自编1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成都沐纯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芸阳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与被告成都沐纯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芸阳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少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