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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永州市第二中学退休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四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1、于2015年10月12日,周某某在永州市民政局二楼,盗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办公室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银行卡若干张、身份证一张。2、于2014年12月,周某某在永州市民政局办公大楼进入307室内盗得被害人顾某某的红色女式钱包一个,内有800余元现金、银行卡若干张。3、2015年4月1日,周某某在永州市市政府食堂小卖部货架上盗得被害人艾某某白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00余元、身份证一张。4、2016年3月9日17时至18时30分之间,周某某进入永州市民政局保安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查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第四次盗窃,系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盗窃作案四次,盗得现金2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永州市民政局办公大楼307办公室,盗走顾某某内有现金800余元、银行卡若干张的红色女式钱包一个;2、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永州市市政府食堂小卖部,盗走艾某某放置在货架上内有现金700余元、身份证一张的白色手提包一个;3、2015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永州市民政局二楼刘某某的办公室,盗走刘某某内有现金1000余元、银行卡若干张、身份证一张的钱包一个。4、2016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进入永州市民政局保安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顾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顾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顾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庄某某、罗某某的证词,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视频资料光盘,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2016年3月9日下午的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盗窃犯罪,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顾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