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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经伦与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田经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经伦,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田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及利息,经现任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向当时的村民代表一一核实,这些村民代表均不知此事。且当时村里刚分得砖厂转让款120万元,申请人没有必要向被申请人借款,且约定高额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0万元,用于盖办公楼,并约定利息。同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现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201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同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原件证实。申请人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下闸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