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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朱慧颖,李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01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张钢。被执行人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萍。被执行人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邵文宾。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朱慧颖。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XX。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为与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朱慧颖、李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朱慧颖、李萍、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朱慧颖、李萍、XX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院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刚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42号景泰家苑1幢202室房产,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绍兴市凯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联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朱慧颖、李萍、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