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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更诚与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更诚,威信县鱼洞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21号申请人刘更诚。被执行人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关于申请人刘更诚申请执行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61574.00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停产,威信县鱼洞沟煤矿与威信县坪头煤矿整合,威信县坪头煤矿已关闭,目前补偿款尚未到位,威信县鱼洞沟煤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