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3月1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内,偷窃黑色LOVME牌X12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金色金立牌M5型手机一部(价值1832元);赃物已追退。2016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县县城滨河东路“阿瓦山寨”饭店大厅,偷窃张某放置在饭店吧台上的白色OPPO牌A53型手机一部(价值1428元);赃物已追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向法庭保证这次出来后一定戒酒,不再做违法的事,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阳城县县城滨河东路阿瓦山寨饭店大厅,窃得饭店员工张某放置在吧台上的白色OPPO牌A53型手机一部;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428元。赃物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OPPO手机照片及说明、OPPO手机购买发票、阳城县公安局阳公行罚决字(2016)00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阳城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高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阳价认涉(2016)37号关于OPPO牌手机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某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阳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内窃得黑色LOVME牌X12型手机一部、金色金立牌M5型手机一部;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LOVME手机价值50元,金色金立手机价值1832元。赃物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接收凭证、金立手机购买发票、被害人段X芳陈述、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阳价认涉(2016)37号关于OPPO牌手机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某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他人财物共计331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全部追退,对被告人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其中一次是××病人亲友财物,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牛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