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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商洛市鑫亚铝型材料经销部与雷永宏、荆亚军、吴随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鑫亚铝型材料经销部,雷永宏,荆亚军,吴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鑫亚铝型材料经销部。负责人赵小利,系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雷永宏。被执行人荆亚军。被执行人吴随长。申请执行人商洛市鑫亚铝型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雷永宏、荆亚军、吴随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商中民二中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雷永宏、荆亚军、吴随长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商洛市鑫亚铝型材料经销部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雷永宏债权28505元后、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随长的存款32000元,共计60505元,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60000元,收取执行费505元,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二中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