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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庆荣与张阜明、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荣,张阜明,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荣,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阜明,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建英,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刘庆荣与被执行人张阜明、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阜明、陈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阜明、陈建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阜明、陈建英一直不在家中,难以寻找,无财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张阜明、陈建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庆荣平执行款2万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字第17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