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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海林与廖治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林,廖治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89号原告孙海林。被告廖治平。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林与被告廖治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海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海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海林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雅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