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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吴煜坤、吴浩从加工合同纠纷2016民初1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吴煜坤,吴浩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932号原告: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土名)【即新塘环保工业园B9-B11号】。法定代表人:蔡雪儿。委托代理人:陈伟杰、陈俏丹,广东旭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吴煜坤。被告:吴煜坤,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吴浩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吴煜坤、吴浩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吴煜坤、吴浩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友禾纺织品经营部、吴煜坤、吴浩从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原告广州田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映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