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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罗少清与雷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清,雷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087号原告罗少清。被告雷跃敏(又名雷耀敏)。原告罗少清诉被告雷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跃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原告无钱出借,原告以自己名义向邮政银行贷款5万元给被告,被告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事后,为了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的身份情况,2、雷耀敏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雷跃敏又名雷耀敏。3、2013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5万元借条。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三份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雷跃敏向原告罗少清出具一份借条,注明,借到罗老板现金伍万圆整,借款人雷耀敏。原告找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雷跃敏向原告罗少清借款,事实清楚,有其出具借条佐证,原告主张由被告雷跃敏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跃敏偿还原告罗少清借款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本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被告雷跃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雷跃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