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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贺建玲、柳剑飞、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贺建玲,柳剑飞,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6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南关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苏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玲,女,汉族。被告:柳剑飞,男,汉族。被告: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19层。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庆发,男,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19层。委托代理人:任燕子,女,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贺建玲、柳剑飞、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5元,本院减半收取573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