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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219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申请人:王晓炎。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晓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诚信商厦2幢8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21209)。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诚信商厦2幢8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21209)。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