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陈八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790号原告马秀英。委托代理人屠海军。被告陈八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陈八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思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