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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陈八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790号原告马秀英。委托代理人屠海军。被告陈八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陈八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对被告陈八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思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