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石荣与李锡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石荣,李锡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4539号原告:董石荣,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李锡坚,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董石荣诉被告李锡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锡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石荣诉称:2014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御港湾花园1202房、103房的贴瓷砖工程,双方约定工资为118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元,并承诺于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立即支付8800元。后被告一直拖欠未付。经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该款,但被告未能实现承诺。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8800元。原告董石荣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据1份;2、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因被告李锡坚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通知李锡坚到庭应诉。期限届满后,李锡坚仍没有到庭应诉,亦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董石荣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李锡坚雇佣董石荣从事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御港湾花园1202房、103房的贴瓷砖工程。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11800元,李锡坚已向董石荣支付3000元,尚欠8800元未付。2015年2月18日,李锡坚向董石荣出具欠据1份,内容为:“欠到董师傅贴1202房、103房工资共1180(11800)元;已付3000元,实欠8800元,限于2015年3月20日结清,此据。欠工资人:李锡坚,2015年2月18日”。后因李锡坚未能在2015年3月20日向董石荣结清欠款,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锡坚于2015年5月29日前以现金形式向董石荣支付8800元,双方因御港湾花园1202房、103房的贴瓷砖工程的工资结算产生的纠纷就此全部了结。该调解协议签订后,李锡坚未向董石荣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董石荣遂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李锡坚确认拖欠董石荣的劳务报酬8800元,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董石荣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责任。董石荣要求李锡坚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锡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锡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董石荣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锡坚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