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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行审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刘格林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刘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审28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路。法定代表人丁新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海波,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格林。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刘格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处字(2015)历经铺分局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处字(2015)历经铺分局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处字(2015)历经铺分局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刘格林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城处字(2015)历经铺分局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罚款2000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强明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尹谷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