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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颜龙进,颜亚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印、柳怀民,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法定代表人颜龙进,负责人。被执行人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金顶18号。法定代表人曾水法,负责人。被执行人颜龙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颜亚池,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永盛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颜龙进、颜亚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9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租赁合同中未付的租金2746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