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佰盛门业有限公司、何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成都金佰盛门业有限公司,何裕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017号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被告成都金佰盛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裕兵。被告何裕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佰盛门业有限公司、何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成都盛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