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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康北铭与韩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北铭,韩晓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445号原告:康北铭。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朋。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北铭诉被告韩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北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康北铭承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