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英法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449号罪犯刘英法。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了(2010)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英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0年7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英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英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英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英法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