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魏崇昌与靳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崇昌,靳志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46号原告魏崇昌,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志伟,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魏崇昌诉被告靳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崇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2日魏崇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崇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崇昌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