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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魏崇昌与靳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崇昌,靳志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46号原告魏崇昌,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志伟,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魏崇昌诉被告靳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崇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2日魏崇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崇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崇昌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