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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振鸿、常立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鸿,常立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鸿,男,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蕉岭县看守所。辩护人赖家禄,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立军,男,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蕉岭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纯坚,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辩护人张美洁,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鸿及其辩护人赖家禄、被告人常立军及其辩护人黄纯坚、张美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振鸿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驾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山西省长治市。次日下午,王振鸿抵达长治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常立军,两人商定了返程时间。10月14日,王振鸿和常立军轮流驾驶该小车,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俗称“xx”)的袋子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出发,欲将该毒品运往广东省陆丰市。当行驶至梅州市蕉岭县天汕高速广福公安检查站时,车上所载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袋子及装有甲卡西酮的“云烟”盒均被民警当场搜出并扣押。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用透明自封口袋包装的净重为511.76克晶状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6.1g/100g(以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计);用“云烟”盒装着的两袋用自封口袋包装的其中一袋净重1.03克粉状固体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另一袋净重2.12克粉状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后认为,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鸿犯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振鸿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振鸿涉嫌运输毒品数量应为511.76克,对其在与常立军驾驶的车上查获的另外两包分别为1.03克和2.12克毒品数量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王振鸿名下。2、被告人常立军本身是一个吸毒者,对其驾车携带的两包分别为1.03克和2.12克毒品,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常立军为自身吸食而在运输过程中携带持有。3、被告人王振鸿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王振鸿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5、被告人王振鸿所运输的毒品虽有一定的数量,但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控制,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社会危害性小。6、被告人王振鸿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年纪大,两小孩年纪小,妻子患有多种疾病,家庭情况比较特殊。请求对被告人王振鸿从轻处罚。被告人常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立军犯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常立军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常立军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振鸿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小轿车,驾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山西省长治市。次日下午,王振鸿抵达山西省长治后联系了被告人常立军,两人商定返程时间。同年10月14日,王振鸿和常立军轮流驾驶小轿车,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xx”)、甲卡西酮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出发,欲将该毒品运往广东省陆丰市,途中的汽油费和过路费由被告人常立军支付。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驾驶汽车行至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天汕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查站时,公安民警在车上查获用绿色袋子装着的甲基苯丙胺和用“云烟”盒装着的甲卡西酮与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经鉴定,用绿色袋子装着的用透明自封口袋包装的净重为511.76克晶状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6.1g/100g(以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计);用“云烟”盒装着的两包用自封口袋包装的其中一包净重为1.03克粉状固体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另一包净重为2.12克粉状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多,天汕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检查一辆别克小汽车时,从车内的副驾驶室位置查获了1袋用绿色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晶状固体毛重569.24克,从车内手刹位置查获了2包用“云烟”盒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粉末状固体毛重13.7克。后民警将车内的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蕉岭县公安局对王振鸿、常立军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位于山西省黎城县的店铺从2005年开始出租给陈金回经营水暖设备生意。陈金回是福建人。其最后一次见陈金回是在2015年11月其从娘家回来的时候,之后没有见过陈金回。赵**对陈金回进行了照片辨认。3、证人何**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应急管理专员。其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10时30分将1辆别克牌小轿车租赁给王振鸿,当时由门店负责人许**办理车辆租赁手续,王振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刷卡付款后,许**带王振鸿去公司停车场提车,约定还车时间是2015年10月16日10时30分,租车四天,租车费用2015年10月12日、13日是139元一天,14、15日是128元一天。王振鸿预交了3000元押金。王振鸿在其公司留的紧急联系人是陈金辉。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公司门店的许**告诉其王振鸿过了还车时间,多次打电话都关机,他的紧急联系人陈金辉也无法联系。其通过车载的gps查询到该辆小车在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其打电话询问才知道该车被扣押。4、情况说明及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振鸿使用的手机号码以及被告人常立军使用的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情况,其中号码与号码在2015年10月4日至13日期间有多次短信和通话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天汕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查站。现场提取绿色塑料袋1个、晶状固体1袋、白色电子秤1台、表面标有“云烟”字样的红色烟盒1个、烟盒内用透明自封口袋包装的粉末状固体2包。6、蕉岭县公安局蕉公(刑)扣字(2015)0050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多,天汕高速公路广福检查站民警在检查一辆别克牌小汽车时,从车内副驾驶位置查获一个用绿色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晶状固体毛重569.24克,从车内手剎位置查获用“云烟”盒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粉末状固体毛重7.7克。民警依法将涉案物品晶状固体1袋、绿色塑料袋1个、红色“云烟”盒1个、粉末状固体2包及电子秤1台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7、蕉岭县公安局蕉公(刑)扣字(2015)00503号、0050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蕉岭县公安局扣押王振鸿、常立军持有的苹果牌手机2部、酷派牌手机1部、lovme牌手机1部、别克小轿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1本。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授杈书、营业执照、租车服务合同、验车单、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王振鸿租车视频截图,证实2015年10月12日,王振鸿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别克牌小轿车1辆,租期4天。2015年11月2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授权何**负责处理小轿车的相关事宜。9、发还清单,证实蕉岭县公安局向何**发还了别克小轿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1本。10、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巿公(司)鉴(化)字(2015)10040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许,天汕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检查1辆由被告人王振鸿车、常立军驾驶别克牌小轿车时,从车内副驾驶位置查获了用绿色塑料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晶体固体1袋,检材编号为d20151004000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车内手刹位置查获了用“云烟”盒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粉状固体2包,检材编号为d201510040002、d201510040003,d201510040002检出甲卡西酮成分;d201510040003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11、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市公(司)鉴(化)字(2015)1102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许,天汕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检查1辆由被告人王振鸿车、常立军驾驶的别克牌小轿车时,从车内副驾驶位置查获了用绿色塑料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晶体固体1袋,检材编号为d201510040001,经常见毒品甲基苯丙胺定量分析,d20151102600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6.1g/100g(以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计)。12、梅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15)第226号毒品移交清单,证实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移交的王振鸿、常立军运输毒品案件中被查获的送检检材d201510040001晶状固体1包,化验后净重511.76克;d201510040002粉状固体1包,化验后净重1.03克,d201510040003粉状固体1包,化验后净重2.12克。化验后总净重514.91克。化验所剩毒品由梅州巿公安局禁毒支队统一保管。13、毒品称重照片、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振鸿的苹果牌手机中发现1张显示为通过电子称对一个透明自封口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通过数据线导出到侦查办案专用的台式电脑中并打印,经王振鸿确认,该照片是王振鸿在山西省长治巿对毒品进行称重时用其苹果牌手机拍摄的照片。14、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蕉岭县公安局在侦查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运输毒品案中,将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使用的手机进行有关短信等数据恢复,未将手机内的所有信息恢复成功。15、福建省南安巿公安局仑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该派出所辖区人员陈金回长期在外务工,未在该辖区居住。16、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8日至11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前往陈金回的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巿和租住地山西省黎城县了解情况,均未找到陈金回。2016年3月15日,该局民警再次与福建省南安巿公安局和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联系,请求协助了解陈金回的去处,均反映未发现陈金回去向。17、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黎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7日,该检察院决定对常立军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不起诉。18、梅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22时05分许,天汕高速广福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对1辆由福建进入广东的别克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副驾驶座位底下有一袋用绿色塑料袋包装的褐色疑似毒品晶体(重约570克),在驾驶室中间储物格中有一个“云烟”牌烟盒内发现2包褐色疑似毒品晶体(重约7.7克)。民警将上述褐色晶体用毒品检验试纸进行检验,呈xx阳性,总重约577克。经查,两名嫌疑人是常立军、王振鸿。民警对两名嫌疑人进行毒品尿液检验,发现常立军吸食xx,xx试纸呈阳性反应。后将案件移交给蕉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0、被告人王振鸿的供述:其通过其妻子的哥哥陈金回认识常立军,至案发时,我们才认识一个多月,见过三四次面。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其接到常立军的电话,问其在广东有没有朋友会卖毒品“xx”的。后来其联系到广东一个其称呼他为“小弟”的人贩卖“xx”,其跟常立军说了这个情况,常立军说暂时不需要“xx”。“小弟”是广东省陆丰市人,他的真实姓名其不知道,他的联系方式在其手机里存有,存的姓名就是“小弟”。2015年10月9日左右,其接到常立军的电话,说他那里有一袋质量不好的“xx”,想拿给其之前找的那个在广东贩卖毒品的“小弟”,看能不能搞成纯度比较高的“xx”。同年10月12日10时30分许,其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三元里的“神车租车公司”租了别克牌小汽车,租车的钱由其垫付。租完车后,其独自一人驾驶租来的小车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上了高速公路,按照手机导航往山西省长治市汽车客运站方向行驶。同年10月13日14时多,其来到山西省长治市的汽车客运站,其用手机号打电话给常立军,他没有接其的电话,发信息也没回复,于是其在长治市汽车客运站附近找了一家“如家酒店”开了一间房。过一个小时左右,常立军打回电话给其,其跟常立军说其到了,并问他在哪里碰头。常立军叫其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城找他。其驾驶租来的小车从山西省长治市汽车客运站附近的“如家酒店”,按照手机导航往长治市黎城县方向行驶。行驶了约一个半小时,其驾驶小车来到长治市黎城县城后,常立军在县城的一桥头等其,具体是什么桥其记不住了。其跟常立军在黎城县城碰面后,我们就商量什么时候动身到广东省陆丰市。当时确定10月14日驾驶小车回广东省陆丰市。同年10月13日晚上,在常立军的出租屋里面,其看见桌子上放着一台电子称和一袋用白色自封口袋包装好的“xx”,其拿这袋“xx”放在电子秤上面去称,称完后,其看到电子秤上显示有570多克,其用其苹果牌手机拍了一张称重“xx”的照片。后常立军跟其说这袋“xx”的纯度不够,吸食起来没什么感觉,在社会上不好卖,想把这袋“xx”拿到广东省陆丰市给“小弟”试试看能不能提纯。其听后说行。当时常立军说一趟会给其几千元,具体多少没有说。其看完这袋“xx”后其驾驶小车回长治市区的“如家酒店”,其在“如家酒店”住了一个晚上。同年10月14日14时,其去酒店前台办理退房,然后驾驶小车从长治市区来到黎城县。其到了黎城县陈金回的出租屋附近,其打电话给常立军,叫他们出来。常立军和陈金回出来后,陈金回叫其下车,把车给常立军去驾驶。常立军驾驶小车来到黎城县的一别墅区里面,我们停好车后,陈金回和常立军往别墅区里面走,其一直待在车里面。过了半个小时后,常立军从别墅区里面出来,手上提着一个绿色袋子上车。常立军上了车后,他把这个绿色的袋子放在小车后排座位上踏脚的地方。其问常立军绿色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常立军告诉其说绿色袋子里装的是昨晚称重的毒品,要拿到广东陆丰去提纯。其听后用脚把装着毒品的绿色袋子踢到副驾驶的座位下面。陈金回和他的朋友来到我们的小车旁边。我们4个人上车后,常立军驾驶小车,陈金回坐副驾驶室的位置,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后排座位上,陈金回的朋友坐在驾驶室的后面。我们驾驶小车来到黎城县人民医院对面的一个店铺。陈金回的朋友下车进入店铺,出来的时候,陈金回的朋友手里拿着3000元钱交给陈金回。陈金回拿到钱后把钱交给常立军,然后我们驾驶小车送陈金回回去,又送陈金回的朋友回到那个别墅区里面,其与常立军继续驾驶小车往高速公路方向行驶。我们在长治北上高速一直往广东省陆丰市方向行驶。常立军一直驾驶小车到19时多的时候,换其驾驶小车,后我们一直驾驶小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到了23时左右,其就换常立军驾驶小车,然后其在车上睡着了。等到15日凌晨3时多,其醒来发现我们在一个服务区了,常立军在睡觉,其也接着睡。一直休息到15日上午9时,我们才驾驶小车继续往广东省陆丰市行驶。我们驾驶小车途经天汕高速公路的时候,执勤民警在我们驾驶的小车里面查获了一袋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的晶状固体和2包用烟盒装好的白色粉末状固体,后我们就被传唤到蕉岭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执勤民警在我们驾驶的小车上面副驾驶室位置上查获的一个绿色袋子装着用自封口袋包装好的晶状固体和一台电子秤,那袋晶状固体毛重是569.24克,常立军跟其说是要把疑似毒品的晶状固体运到广东陆丰去提纯。在汽车手刹边查获的“云烟”盒子里面装着的粉末状固体的总毛重是13.70克,里面两小包用自封口袋包装好的粉末状固体毛重分别是2.46克和5.24克。那2包用烟盒装好的白色粉末状固体是常立军拿来吸食的。我们被执勤民警抓获的时候是常立军在驾驶汽车。我们快到“天汕高速”广福检查站的时候,我们在车上没有说任何话。我们在路上的费用由常立军支出,常立军出的钱是陈金回给的。王振鸿对常立军、陈金回进行了照片辨认。21、被告人常立军的供述:2015年8、9月的一天,王振鸿来到陈金回的店里玩,陈金回说王振鸿是他的妹夫,其将王振鸿的手机号码存到其手机里。2015年10月13日下午两三时的时候,王振鸿发信息跟其说他过来山西长治了。其回信息给王振鸿问他有什么事,王振鸿发回信息叫其到长治市区玩,其回信息说其不去,王振鸿发信息说他一会到长治市黎城县。下午五六时的时候,陈金回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家里,陈金回叫其到他位于黎城县的出租屋。其来到陈金回的出租屋,看见到王振鸿已经在陈金回的出租屋了。我们三个人在陈金回的出租屋里面坐了一会,陈金回问王振鸿吃饭没有,王振鸿说没有,陈金回叫其带王振鸿出去吃饭,其和王振鸿在外面吃完饭后回到陈金回的出租屋。到了陈金回的出租屋后,其去上厕所。王振鸿直接到陈金回的出租屋,当其到陈金回的出祖屋的时候,其看见王振鸿从他的黑色背包里拿出一袋毒品“xx”和一台电子称放在桌子上,王振鸿和陈金回称完毒品后又把这袋“xx”装回王振鸿的黑色背包里面。其看见这袋“xx”后,问王振鸿是从哪里带来的。王振鸿说是从广州带上来的,他现在急需用钱,问其在黎城县有无人要这袋“xx”。其说不懂这些东西。陈金回说这种“xx”在长治市没人要,后其听见王振鸿和陈金回在说家乡话,其听不懂,就跟陈金回说其先回家了。14日中午2时许,陈金回打电话叫其到他的出租屋。其到陈金回的出租屋后,看见王振鸿不在陈金回的出租屋,其问陈金回他的妹夫去哪里了。陈金回说王振鸿去长治市区了,并叫其帮忙把王振鸿送到广州去。我们在陈金回的出租屋内等了一会,王振鸿打电话给陈金回说已经在出租屋外面,让我们出去。我们出来看见王振鸿在小车的驾驶室的位置,陈金回叫王振鸿下车,让其去驾驶小车。我们三个人上车,其坐小车的驾驶室位置,陈金回坐副驾驶的位置,王振鸿坐在后排座位上。陈金回上车后,在车里抽了一根烟,把“云烟”盒子放在小车手刹位置上。陈金回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借3000元钱,陈金回的朋友叫我们驾车到黎城县里面。我们停下车后,陈金回下车去找他的朋友,其和王振鸿在停车的位置上等陈金回。陈金回和他的朋友出来后,我们上车,还是其驾驶小车,陈金回坐副驾驶的位置,王振鸿坐在副驾驶室的后面,陈金回的朋友坐在其后面。我们4人驾驶小车来到黎城县人民医院对面的一个店铺,陈金回的朋友下车进店铺里面,出来的时候,陈金回的朋友手里拽着3000元钱给陈金回。陈金回拿到钱后,数了一下,给了其并告诉其这钱是借的,要其省着点花。其驾驶小车先送陈金回回他的出租屋,再送陈金回的朋友回黎侯庄园。之后其和王振鸿驾驶小车往潞城东高速路口上高速往广东方向行驶。刚上高速的时候,王振鸿把他手机上面的导航设置到广东省广州市。当我们驾车行驶到山西省晋城一个高速服务区的时候,我们下服务区吃饭。吃饭的时候,王振鸿接了一个电话后,王振鸿跟其说到广东省陆丰市办点事,再送他回广州。吃完饭后,王振鸿把手机上的导航设置为广东省陆丰市。之后我们继续驾车往广东省陆丰市方向行驶。当我们行驶到湖北省境内的时候,王振鸿打了一个电话,对方找王振鸿要钱,王振鸿在电话里面说:“我带的这个东西没人要,我现在回陆丰,要退回陆丰去”。当我们驾车到了江西省境内的一个服务区的时候,因为其的烟已经抽完,其想抽烟,其去小车上找烟抽,看见手剎位置上有一个烟盒,打开烟盒一看,发现里面有2包用自封口袋包装的毒品。于是其拿出其中一包毒品通过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吸食完毒品,我们又继续驾驶小车往广东省陆丰市行驶。当行驶到福建省进入广东省境内的长深高速公路广福公安检站的时候,遇见执勤民警在那里查车。执勤民警在我们驾驶的小车里面查获了一个绿色的袋子和一个“云烟”盒子,里面装着的都是毒品,我们被检查站的民警抓获。我们被公安民警用手铐烤住后,王振鸿还小声跟其说:“一会民警问的时候,就说是你捡的”,其说“这你想有可能吗?”绿色袋子里面装着的“xx”是王振鸿的。因为王振鸿说他要带这袋“xx”到广东省陆丰巿退货。我们当时在湖北省境内的时候,王振鸿在电话里面跟人说他要带这袋毒品“xx”到广东省陆丰市退货。王振鸿跟其说“云烟”盒子里面的毒品是作为样品,到了陆丰后,看看有没有这样的毒品。我们14日从长治巿出发到被公安民警查获,其只在车里吸食过一次毒品。因为开车累了,想吸食毒品来提神,所以其吸食陈金回想带到陆丰市的毒品样品。其吸食“云烟”盒子里面的毒品时问王振鸿:“我现在很困,想吸食毒品提神后继续开车”。王振鸿听后没有吭声。其吸食的是带有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具体是什么毒品其不知道。其吸食过毒品,其知道自封口袋装着的是毒品,所以其知“云烟”盒子里面有毒品。我们从长治出发的时候,王振鸿装有毒品的黑色背包在车上后排座位上。王振鸿和陈金回在长治市称完毒品的时候,其只知道是毒品,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毒品其不知道。其知道王振鸿随身携带了大量的“xx”,还要送他回广东省陆丰巿,其只是想帮朋友一个忙。从山西到广东途中的油费和过路费由其支付。常立军对王振鸿、陈金回进行了照片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犯运输毒品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振鸿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振鸿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被告人王振鸿从广东省广州市租用汽车前往山西省长治市,从山西省长治市与被告人常立军轮流驾驶汽车、共同运输毒品前往广东省陆丰市,在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轮流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11.76克、甲卡西酮1.03克、含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的2.12克粉状固体均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共同运输的毒品,被告人王振鸿的辩护人提出甲卡西酮1.03克、含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的2.12克粉状固体不应计入被告人王振鸿运输毒品的数量,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振鸿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振鸿家庭情况特殊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振鸿是初犯、其所运输的毒品未扩散到社会属实,但其原因是被告人王振鸿在运输毒品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因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王振鸿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常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意见。经查,被告人常立军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这一事实有被告人王振鸿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立军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与被告人王振鸿轮流驾驶汽车,从山西省长治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时知道汽车上载有毒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常立军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被告人常立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立军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经查,被告人常立军伙同被告人王振鸿轮流驾驶汽车运输毒品,且在运输毒品途中的油费和过路费由被告人常立军支付,被告人常立军积极参与运输毒品,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常立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立军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但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立军所起的作用较被告人王振鸿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王振鸿、常立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振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二、被告人常立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8000元。三、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11.76克、甲卡西酮1.03克、含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的粉状固体2.12克,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四、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2部、酷派牌手机1部、lovme牌手机1部、绿色塑料袋1个、红色“云烟”盒1个、白色电子秤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新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