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赵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春,赵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46号申请人杨建春,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娅,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杨建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娅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王廷玉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廷玉名下的(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赵娅银行存款九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