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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207号原告:罗某某,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