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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强诉被告韩宝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韩宝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632号原告郭强,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宝海,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韩宝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