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755号原告付某甲。法定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孔某某,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原告付某甲诉被告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谋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付某甲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父亲因感情不和,经舞钢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原告一般生活。但随物价增高,原告上学、生活花费较大,每月400元抚养费已不够。而原告父亲因企业效益不好,收入降低,独立承担原告抚养费出现困难。当时离婚时,被告口头答应随工资涨增加原告抚养费。但目前工资已涨半年多了,被告从未兑现。被告系原告生母,但对原告学习、生活从不过问,没有看望过孩子,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增加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增加到每月600元,并补偿原告抚养费(自2014年7月份涨工资至今)每月200元,若以后涨工资,要依法增加原告的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某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与原告父亲2013年10月8日经舞钢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书上所写的阜阳到18周岁,我每季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200元至今,从未拖欠过。与原告父亲离婚时我工资才1524元,我愿意从微薄工资中没有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孩子。没离婚前我身体一直不好是长期受家庭暴力所致,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剩余1124元要吃药调理身体还要支付所有的生活开支,生活非常拮据。我为了躲避长期的家庭暴力所有财产我都没有要,单身一人出来,靠亲戚朋友救济度日。尽管如此我从未要求过原告降低抚养费。去年虽然涨了一些工资,但对于生活困难的我来说还不足维持生活开支。原告说我没有看望过还孩子不属实。离婚后我多次去学校看望孩子,原告父亲知道后打电话、发信息咒骂,并威胁我再看孩子一眼就去我单位骂我,找人打我,还打孩子,教唆孩子不让理我,骂我等,还对孩子的老师说不让我去学校看孩子。原告父亲工资加奖金共计三千多元,另外还做有煤炭生意,收入足以支付生活开支的。我不同意支付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亲生母子关系。原告父亲付某乙与被告与2013年10月8日经舞钢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由原告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被告孔某某2016年1-5月份每月工资为202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被告的答辩状、民事调解书、舞钢市寺坡街道办事处证明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孔某某系原告付某甲的母亲,对付某甲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随着物价上涨及原告上学等因素影响,每月400元已不足以维持原告生活需求,且被告工资比起离婚时也有所上涨,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以来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被告以后涨工资,且原告有相应需求,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某每月支付原告付某甲抚养费500元至付某甲十八周岁止(自2016年7月1日起计,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霞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