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2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马拜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拜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624刑初4号公诉机关墨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拜克,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回族,文盲,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住址甘肃省临夏市临夏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墨脱县公安局通缉,2016年1月17日,被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8日被押解至墨脱县,并于当日被墨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市公安局看守所。墨脱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拜克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楠、书记员周奕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拜克,被害人罗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马拜克告诉罗某某,甘肃的犏牛价格便宜,劝罗某某合作购买,由罗某某出钱,马拜克前往甘肃购买犏牛并运至墨脱,罗某某同意。马拜克回到甘肃后,谎称牛已经购买到,罗某某遂向马拜克汇款10万元。后马拜克以各种理由推脱,谎称牛在运输途中丢失,马拜克随后也失去联系,后被公安机关通缉归案。为证明所指控罪名,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墨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拜克以与被害人罗某某合伙购买犏牛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现金10万元,涉案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拜克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拜克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和所依据的证据予以认可,并确认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但辩称自己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表示愿意通过向朋友借款等方式积极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马拜克告诉罗某某,甘肃老家的犏牛价格便宜,劝罗某某合作购买,由罗某某出钱,马拜克前往甘肃购买犏牛并运至墨脱,罗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2月22日,马拜克离开墨脱前往甘肃,12月28日马拜克给罗某某电话称已经到家,二人商谈了买牛事宜;12月29日声称已经买到10头牛,每头牛11000元,总价值为113700元,12月31日,马拜克要求堂弟马某甲将其邮政储蓄卡卡号通过手机发送到罗某某手机上;2015年1月1日,罗某某将10万元汇入马某甲的账户,同年1月1日至4日,马某甲分两次将10万元现金交给马拜克;2015年1月3日,罗某某老婆尹某某给马拜克打电话,马拜克谎称牛已经装上车,1月5日、6日罗某某给马拜克打电话,马拜克谎称路上雪大,快到格尔木了,1月7日马拜克给尹某某打电话,谎称和司机吵架,早上醒来时司机、车和牛都不见了;1月8日,马拜克给罗某某电话称已经到拉萨,罗某某要求马拜克到墨脱县协商解决,马拜克称自己没钱,拒绝来墨脱,随后潜回甘肃,并关闭手机,罗某某无法联系到马拜克遂报警。2016年1月17日13时许,临夏县公安局派出所组织民警控制了正在一家麻将馆打牌的马拜克,在抓捕过程中,马拜克配合民警执法,没有反抗,对自己在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实施诈骗后逃跑的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月22日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向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公安局移交了马拜克,马拜克供述自己并未买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转账10万元的事实。据马拜克供述,所骗取的10万元中,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和赌博。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墨脱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拜克犯罪主体身份;2、墨脱县公安局《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14日15时50分许,墨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被害人罗某某打来的报警电话,声称自己10万元被骗;2015年3月1日,以诈骗罪立案侦查。3、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7日13时许,临夏县公安局组织民警控制了正在一家麻将馆打牌的马拜克,在抓捕过程中,马拜克配合民警执法,没有反抗,对自己在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实施诈骗后逃跑的事实供认不讳。4、甘肃省临夏县看守所《证明》,证明马拜克于2016年1月17日被送至临夏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1月25日被墨脱县公安局提解出所。5、墨脱县公安局《移交、接受证明》,证明2016年1月22日,墨脱县公安局向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接收了犯罪嫌疑人马拜克。6、墨脱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审批表回执》,证明墨脱县公安局在押解马拜克回墨脱途中,依法办理了临时羁押手续。7、墨脱县公安局墨公刑拘字﹝2016﹞007号《拘留证》,证明2016年1月28日,马拜克被宣布拘留。8、墨脱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明墨脱县公安局依法调取收款人马某甲银行账号信息,证实该卡号收到尹某某的账号汇款10万元的事实。9、邮政墨脱县东波路营业所《汇款收据》,证明2015年1月1日,罗某某用老婆尹某某的账号向马某甲账号汇款10万元的事实。10、罗某某手机短信照片,显示马某甲向罗某某发送邮政卡号的事实。11、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1日马拜克要求马某甲将其邮政储蓄卡卡号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到罗某某手机上,2015年1月1日,罗某某将10万元汇入马某甲的账户,同年1月1日至4日,马某甲分两次将10万元现金交给马拜克。马某甲对马拜克诈骗行为不知情。12、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马拜克向马某乙谎称所购的牛丢失,委托马某乙向罗某某协调10万元购牛款事宜,马某乙给罗某某打电话,经过协调,罗某某同意先还6万,剩下4万打欠条,但之后马拜克说没钱,于是马某乙再没联系过马拜克和罗某某。1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2014年12月18左右,马拜克说甘肃老家的牛很便宜,自己就同意从甘肃买牛。之后马拜克谎称牛已经买到,罗某某用妻子尹某某的账户向马拜克的堂弟马某甲汇款10万元,随后马拜克声称牛在路途中丢失了,罗某某要求马拜克回到墨脱一起商量,马拜克没有前来墨脱,罗某某就报案了。罗某某当庭表示,自己身体不好,家里经济状况极差,希望马拜克能归还所骗款项,在归还所骗款项的前提下,愿意继续认马拜克这个朋友,愿意原谅马拜克。14、被告人马拜克对证人马某甲和马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予以认可。并供述和辩解道,在墨脱县时候我和罗某某约定好,我去甘肃帮他买牛,并运到墨脱。起初自己打算买牛,并未想要占有该笔买牛款。到甘肃后在没有实际买牛的情况下,撒谎骗罗某某说买到了牛,共11.37万元,罗某某说先给我汇10万元,我打电话给堂弟马某甲,第二天马某甲将邮政卡号发给罗某某,马某甲将10万元现金取出来交给我。因为害怕罗某某报警,就撒谎称所买犏牛在运到格尔木的时候和司机吵架,早上醒来时发现牛丢了。罗某某打电话要我回墨脱还钱,我谎称自己已经到波密,但是没钱给他。因担心公安侦查,遂将手机关机,并坐便车回到了甘肃,将这10万元中的7万元用于还债,其余3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和赌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拜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多年朋友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虚构买牛和所买的牛丢失的事实,隐瞒自己非法占有购牛款的真实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拜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马拜克及其家属未能在本案宣判前归还所诈骗款项,为维护公民私人所有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拜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拜克所诈骗十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安 许 鹏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旦增旺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