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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1、文某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文某,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772号原告黄某1,男,194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文某,女,194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黄某2,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黄某3,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黄某4,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黄某5,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隆昌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某1、文某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文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盛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运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