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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薛坤亮诉安忠磊、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安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329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崔文明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某被告:陈某原告薛某诉被告安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建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