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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麦珍与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麦珍,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295号原告刘麦珍。委托代理人柏英瑞,系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8号小区。法定代理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益民,系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麦珍诉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麦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麦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麦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麦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