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麦珍与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麦珍,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295号原告刘麦珍。委托代理人柏英瑞,系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8号小区。法定代理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益民,系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麦珍诉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麦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麦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麦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麦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