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180号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号航天科技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东,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xxxxx,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年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xxx,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A区(大渡口区)建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士信。担保人锦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党光华街1号航天科技大厦11、12楼。负责人金乔。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94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xx号、xxxxx号、xxxxx号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地证号和建筑面积分别为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建筑面积6121.51平方米,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建筑面积7045.11平方米,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建筑面积17171.57平方米,用地面积中出让土地使用权为50421.2平方米)及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102D房地证2013字第00xxxxx号、面积14170.4平方米)。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xx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附2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附3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04xxxxx号)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xx(102D房地证2013字第0xxxxx号,面积14170.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094万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