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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兴林与被执行人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兴林,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易兴林,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被执行人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700号。法定代表人汪瑞,总经理。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兴林与被执行人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羽音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22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