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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浚县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建欣、李秀芹、王文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欣,李秀芹,王文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276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建欣,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被告李秀芹,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被告王文鸽,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欣、李秀芹、王文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欣、李秀芹、王文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希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