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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与周宏祥、易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周宏祥,易正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1383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负责人纪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奇林,该行职工。被告周宏祥。被告易正英(系被告周宏祥妻子)。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以下简称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与被告周宏祥、易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奇林及被告周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正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诉称,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被告承诺于2013年10月30日办理抵押手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1年,贷款到期前办理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的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原告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与被告周宏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贷款,抵押物为被告周宏祥所有的位于丁字镇何桥村杨柳塘组0120774栋房屋(房产证号为:望房权证丁字第××号),该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自2013年9月起,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3688.56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后续利息自2016年5月1起按月利率10.66‰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宏祥辩称,被告向原告贷款是事实,借款金额和利息均无误,贷款用途为购买设备。借款后因被告经营的企业关闭,导致无力偿还借款,被告目前还负有其他债务,被告愿意将企业的设备抵押给原告,以解决本案纠纷。被告易正英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宏祥和被告易正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9日,易正英和周宏祥两人共同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签订《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承诺在24个月的期限内,周宏祥向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借款的行为系两人共同借款行为,两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承诺愿意以坐落在丁字镇何桥村杨柳塘组、权证号码为00028206的房产一套作为抵押,期限为两年。2013年10月15日,周宏祥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处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月利率为7.5‰,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合同签订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于同日向周宏祥发放了贷款20万元。2013年10月30日,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贷款人)与周宏祥(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自2013年10月30日起到2018年10月30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2、借款人应按借据订立的期限归还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放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3、该笔贷款已于2013年10月15日发放完毕。同日,周宏祥(抵押人、债务人)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1、抵押人周宏祥自愿将其坐落在丁字镇何桥村杨柳塘组0120774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望房权证丁字第××号)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以担保周宏祥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履行;2、抵押人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3、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抵押物在长沙市望城区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2014年10月15日,周宏祥与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再次确定借款本金为20万元,展期至2015年10月15日到期,并约定展期期间月利率为8.2‰。除该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即借款仍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即10.66‰)。上述借款,周宏祥支付了2015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共计29317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因周宏祥经营出现困难,周宏祥一直未偿还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贷款利息,至2016年4月30日止,周宏祥共拖欠利息23688.56元。2016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函证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借款展期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与被告周宏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周宏祥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周宏祥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正英系周宏祥妻子,与原告签订了《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承诺对周宏祥在原告处的借款负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易正英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鉴于周宏祥为其本人借款提供本金为2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在与周宏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贷款金额未超过20万元,因周宏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望城农商行丁字支行主张对周宏祥用以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宏祥、易正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3688.56元;并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66‰标准支付后续借款利息;二、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对被告周宏祥提供的坐落在丁字镇何桥村杨柳塘组0120774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望房权证丁字第××号)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7.5元,由被告周宏祥、易正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